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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如何应对?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监管部门结合国际标准及我国银行业特点,制定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框架,逐步将相关监管要求实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监管部门结合国际标准及我国银行业特点,制定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框架,逐步将相关监管要求实施范围扩大至部分大中型银行。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势将面临更复杂的监管报送要求,其经营管理策略也将受到一定影响。金融机构需在平衡业务有序发展的同时,进行更有效的合规管理。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逐步完善,部分要求即时影响较大
2018年1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恢复处置计划实施和附加监管规定的总体制度框架。
随后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银行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等细化监管要求,以明确具体工作的实施方向。
从上述发文来看,部分监管要求对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即时影响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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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执行对象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我国仅有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适用该要求。其他参评的我国商业银行,只有交通银行得分较靠近门槛1,短期内存在一定可能被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范围而受上述监管约束。此外,由于该办法从2025年起实施,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即时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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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执行对象虽为整个银行业,但根据当前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状况及出于疫情特殊时期考虑,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定为0,不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要求。同时,根据国际主要国家与地区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实施情况来看,预期短期内该要求不会对我国银行业造成较大影响,对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即时影响同样有限。